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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油附加税,简称燃油税,是中国政府对国内汽车所耗费的汽油或柴油所征收的税,目前实际等同于成品油消费税。中国燃油税是将之前惯用的养路费取代转换而开征的,在一定程度上是费改税的重要产物。

  国际上,不同国家对燃油税种有着各自不同的设置。消费税和增值税构成了燃油税的主力。在美国和澳大利亚两个国家,均设置有专门的燃油税税种;在英国,消费税和增值税主要构成燃油税;在日本,燃油税主要是汽油税等,新西兰和美国与此类似。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出发,本着体现税收公平和税务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了成品油改革,以设置消费税的形式体现燃油税,并未设置专门的燃油税。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存在的四个问题

  如果将我国成品油消费税与发达国家进行大致比较,就会发现成品油消费税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征收环节亟待后移。中国目前成品油消费税采取从生产环节进行征税,弊端是不能清楚区分税收的具体流向。比如说,导致了没有办法更清晰明了地来区分养路人,以及不能更加公平地对待他们的养路义务等难题。

  其次是税率形式单一,缺乏稳定的税率调整机制。中国目前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形式相对单一,且调整缺乏相应的机制约束。从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1月,中国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这样的调整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也具有随意性。  第三是价内征收导致税收不透明。中国目前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方式是价内征收,这种征收方式一方面容易引发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也令税款和油价难以清晰区分。价内征收的方式,相对而言税收透明度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成品油消费税难以更好地发挥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同时,由于这种征税方式对消费者而言,具有隐蔽性,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提高其主动纳税意识。

  第四是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合理设置。中国目前成品油消费税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抵扣政策。免税政策和发达国家相比相对较少。同时,中国成品油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中,对公共交通事业的扶持政策力度还需加强。

  对燃油税改革的四个建议

  世界各国征收燃油税的主要目的是为各自国家的道路建设和维修完善筹集更多的资金。车用燃油是燃油税征收的主要部分,世界各国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对非车用燃油进行税收减免,主要集中在对公共交通和农业等方面。说穿了,燃油税是利益税,纳税人需要根据所获得的不同利益对税负分摊。由于来自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受益程度高的纳税人需要承担较多的税负,反之则少,这个是燃油税设计的基本原则。那么,中国如何进一步推进燃油税改革?首先是调整征收环节。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需要后移,可从原来的向生产环节征税逐渐过渡到向零售、批发等环节进行征税,可以使消费者逐渐养成节约意识。

  其次,完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机制。根据中国国情来设置税率水平,确保合理成品油税负水平。具体来说,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环境承载力、资源禀赋、成品油价格的宏观经济效应、成品油价格的经济结构调整效应以   及微观市场主体的承受能力等。可以考虑对成品油消费税设置多档税率,为了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在环境保护、税负负担等方面的调节作用,可以根据成品油的具体用途以及环保情况,设置多个档次的税率,例如成品油用于节能环保建设方面,可以设置较低的税率等。

  构建一套稳定、系统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机制。该税率调整机制与成品油供求关系、成品油价格、物价水平、环境保护、居民收入和消费结构等因素相挂钩,从而促使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调整更加科学规范。在成品油消费税税负变化时,增强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从而改变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在短期内频繁调整的现象,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从而树立政府的公信力和良好的形象。

  第三是调整征税方式。中国目前成品油消费税是价内税,改革可以逐渐变为价外税,这样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油价的构成以及税收的比例,避免成品油税费的重复征收。通过根据市场运行状   况适当调整成品油税负的方式,可以更加灵活地控制批发、零售等相关环节的价格,以此平衡价格波动对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

  第四是进一步加强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和效率,研究政府的社会目标。通过比较发现,很多发达国家出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税收减免政策,主要集中在对公共交通和农业等方面。中国在改革过程中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经验,进一步合理设计,将非道路用燃料、农业用油和其他用途的燃料油区分开来,出台政策措施给予一定的税收补贴或减免。同时,也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更加突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是出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两方面考虑的结果。

  目前改革的时机很好。成品油供应宽松和价格疲弱是改革的有利条件。由于国内成品油与国际石油价格挂钩,在低油价的背景下,改革不会导致成品油价格上涨。国际油价短期难以有效高幅反弹。因此,政府可以抓紧时间,更快地推动改革。更重要的是,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成品油消费结构和方向,需要和中国实行节能减排和能源战略调整等重要决策相吻合。

来源:《中国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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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强

林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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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经济学博士(Santa Barbara)。现任闽江学院新华都商学院副院长、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2008年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研究和教学方向为能源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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